二條通劇匯
活動花絮
2024.03.11

給演員的《合約診療室》-活動側記

講者|威律法律事務所副所長 魯忠翰律師
與談人|威律法律事務所所長 周逸濱律師
課程使用合約範例|臺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
-表演藝術演出人員合約範本(版本:113年1月4日)
活動側記|楊書涵

榮耀基金會致力於協助台灣音樂劇邁向產業化,音樂劇的人才培育也是基金會的營運重點,本次課程邀請威律法律事務所為演員開設合約診療室,希望藉由專業律師的帶領,讓演員擁有基礎合約審閱能力,懂得與合作方溝通協商,確保自身合作權益。

威律法律事務所長期協助處理影視、音樂、動畫等產業合約,並且實際派律師參與產業專業課程,本課程講者魯忠翰副所長曾去製片協會參與拍攝過短片,擔任演員統籌及美術助理,在跟演員交流的過程中看到演員在緊湊的拍攝期間,須兼顧表演專業及良好身體狀態的辛苦,也讓魯律師開始思考演員看合約時的想法,他發現合約的難易度、用字遣詞、踩的底線都會顯示對演員的尊重,這讓魯律師感觸很深;他在過去工作時,發現法律(尤其是舊的公版合約)艱澀的文字敘述方式與一般產業有很大的距離感,期待能用白話的語言,與讓產業跟法律互相對話。

接下來的課程將透過藝創公會的合約範本,帶領演員了解合約的架構,學習檢視合約的基礎能力,並了解提供合約的製作方/資方考量。

音樂劇與演員的關係:表演著作的「著作財產權」與「著作人格權」

魯律師首先以《小王子》音樂劇的工作人員名單為例, 說明音樂劇與演員的關係。

《小王子》音樂劇在法律上的評價是「著作」,然而他不只是「一部」著作,而是包含編劇(語文著作)、導演(戲劇著作)、演員(表演著作)、音樂(音樂著作、錄音著作)、舞台/服裝/燈光/造型設計(美術著作)、樂手(表演著作)、完整製作內容(戲劇著作)等各部分著作物的集合,製作方需要取得這些所有的合約,才有合法公開演出的權利,這是製作方需簽約取得各方授權的原因。

而對演員來說,演出擁有的著作權利就是「表演著作」,這包含兩個成分「著作財產權」與「著作人格權」,在演出後就同時並存。「著作財產權」白話的說就是請求報酬的權利,例如讓製片方把表演重製為DVD銷售等形式的權利,目的在保護經濟上的利益;「著作人格權」則是保護創作者的尊嚴,在演員表演完後除了可以賣錢還能署名掛出credit,「著作人格權」是無法讓與、並且被永久保護的,但可以事前透過合約約定歸屬,也可以約定不行使。

表演著作權歸屬:出資方?創意方?

至於表演著作歸哪方,可回到出資聘用關係來討論,法律上認為,只要合約有寫表演著作歸屬,就依合約處理(俗稱買斷或授權等);若合約沒有規定,就會回歸著作權法規定—— 歸創作者, 出資方享有利用權,所以製作方若沒簽約會有風險。

魯律師以光譜說明合約的著作權歸屬標示方式,光譜左側為「出資方的關鍵考量」(出資方取得較多權利—— 我的專案需要用到哪些權利?),右側為「創意方的關鍵考量」(創意方取得較多權利—— 哪些權利,我自己日後還有需要用到?),通常演員拿到的合約都偏向光譜左側(出資方):

  • 針對著作財產權的安排:約定出資方為著作人、(創意方)讓與/約定(出資方)為著作財產權人
  • 針對著作人格權/署名權安排:著作人格權歸出資方,但為演員署名、(創意方)約定不行使著人格權,但(出資方)為演員署名

如果出資方有行銷需求,尚可約定取得創意方的「姓名權」、「肖像權」授權,避免製作海報、貼文等行銷方式都須一一向創意方取得授權。

相反的,若合約偏向光譜右側(創意方),則是創意方以著作財產權授權、行使著作人格權的方式進行合作,這時授權的範圍就必須標示非常清楚,須把未來可能延伸利用的方式都列出來,合約份量會比較大。

至於演員能不能將工作成果、劇照放在IG,也可約定「工作成果可列入乙方(創意方)作品集、作品網站供乙方(創意方)未來客戶參考」等條款,作為拓展自身業務使用。

本課程使用的藝創工會表演藝術演出人員合約範本是比較偏向光譜右側(創意方)的,魯律師說明雖然這跟演員實務上拿到的合約可能不太一樣,但合約沒有對錯,而是要理解兩方的考量,製作方會把著作權歸屬偏向自身,是因為若是未來要把演出作品做延伸利用(如錄製成DVD、上傳OTT平台、剪成宣傳片等),不用再額外取得授權。而對創意方來說,想以「授權」方式合作,則可以保留每次授權都有重新談判的空間。

除了表演著作外,一個演出還有其他地方會用到演員的權利,像是:

  • 現場演出:使用演員的「表演著作」
  • 把表演內容錄製成DVD或數位播出:使用演員的「表演著作」
  • 製作海報、文宣、劇照:使用演員的「姓名」、「肖像」
  • 製作周邊商品:使用演員的「姓名」、「肖像」

看合約的技巧

在正式進入討論合約之前,魯律師詢問現場學員,合約需要寫出那些內容作為演員才願意放心簽署?學員提到錢、工作排程、保險、個人資料保護、違約金/終止條款、著作財產權範圍等重點,接著魯律師教大家看合約的技巧:

  1. 先看大標題,不要急著看內文:若逐字瀏覽,可能看到後面就忘了前面內容,可先看標題,確認重要條款是否都有出現。
  2. 心理建設:通常簽約前,會先溝通基本「合作模式」與「各項工作條件」,但收到合約時,先看看「合作模式」是不是跟雙方實際合作討論的架構一樣。若發現內容跟談的不一樣,先不要預想製作方想虧待演員,有可能製作方在預算考量下,先拿舊合約範本來討論,這時可先詢問製作方是否有更接近實際合作討論的版本。

藝創工會表演藝術演出人員合約範本解析

實際進入藝創公會合約範本解析,合約一開始有個「契約審閱權」,這是確保雙方有足夠的時間審閱,而不用當場畫押。但若沒寫此條款,合約還是有效的,學員提到實務經驗有先收到合約草稿,魯律師說明這跟「契約審閱權」是一樣的功能,不會逼雙方當場簽訂。

接著合約定義「立合約書人」,實務上通常甲方為資方,乙方為演員,也有顛倒的案例,甲方有比較強勢的刻板印象,但這主要跟雙方談的態度方式有關。

若演員有經紀人,乙方會是經紀公司簽約,但合約上也會出現乙方藝人,變成三方合約,因為合約在民法上只有雙面效益,寫在合約上的人才會受拘束,製作方與經紀公司簽約,是請他擔保藝人一定會履行,但若經紀公司與藝人合作破局了,製作方會受牽連,建議還是會讓藝人一同簽約,因為不可能要求經紀公司出示跟藝人的合約讓製作方檢查,比較好的做法還是三方都簽,若出問題,確保藝人還是承擔合約上的權利義務。

合約範本的◎ 第一條規定「合約期間」,第二條約定「工作時間」(其中有列出排練時間、演出時間的日期),若與合約期間與實際工作時間不一致、有增補,也不必擔心,可在第一條「合約期間」最後補一句「若合約時間、工作時間有出入者雙方另議。」

◎ 第二條「工作時間」,是確定合約所有的工作範圍,列出第1、2項「排練時間」、「演出時間」確定排戲、演出工作時段,之後依照時間計算報酬。第3項「其他」約定排練、演出外演員需要履行的合作項目,第一個方框規定演員各項活動都要出席,第二個方框需列出所有活動(如宣傳、公關、拍照、記者會、相關各項會議及活動等)逐一討論,以勾選者為準。

魯律師認為合約以這種勾選的方式進行較有討論空間,但實務上通常會以規定的一個方框要演員出席各項活動為主,不過製作方都會事先溝通,避免演員不出席。

學員提問若行程撞期是否能協商?魯律師說明合約可以拆細項分別規定,規定排練、演出、首映等一定要出席,但後續宣傳活動另議,用比較彈性的作法。

◎ 第三條「出缺勤規則」,第1項 出勤 第(1)款規定演出、排練工作時數及超過的加班費;第(2)款規定不能找人代理;第(3)款寫到改時間的彈性。第2項 缺勤與請假 第(1)款規定請假須提前多久告知、可請假理由;第(2)款規定遲到多久不算排練費;第(3)款說明劇場週,除身體不適,不可請假或缺席。

第三條第三項提到本條與前條(本條是指第三條「出缺勤規則」,前條是指第二條「工作時間」)若有一方不行須書面告知他方。魯律師提醒看到這裡可以想到去確認什麼形式算「書面」?往後看到第十六條「綜合條款」第4項 通知,如果希望像Line通訊軟體也能作為通知方式,在此就能規定;但是使用Line也可能有爭議,回訊息可能只簡短回「OK、好喔」,這樣就不確定對方是否同意更改工作時間、報酬、著作權歸屬,所以本合約才會規定重要的事須用書面通知。

學員提到有時身體不舒服若用寄信,等信寄到時或許身體也好了,該怎麼辦?魯律師建議可以更改此條為先用通訊軟體通知,事後補醫生診斷證明。

第三條「出缺勤規則」有近一頁的篇幅,若要精簡,魯律師建議三個重點:

  1. 第1項 出勤超時加班費可增補至第二條「工作時間」
  2. 第2項第(2)款 寫到遲到超過幾分鐘不付排練費比較細,實務上大多是互信,罰則另外談
  3. 第3項工作時間雙方認可、協調可保留

◎ 第四條「工作品質與義務」,處理藝術表現決定權,第2項規定製作方(甲方)需經過演員(乙方)才能改演出元素,但是排練過程總會遇到需要改台詞、走位等情況,若這條簽了都不能改,可能就是合約需要修改的地方。第3項講道具保管,毀損要賠錢,在合理使用範圍注意。第4項提到「工作報酬總額之____%作為懲罰性違約金。」這個計算方式很複雜,建議可改成雙方可接受版本。第5項同樣強調遇到不可抗力事由馬上通知對方。

◎ 第五條「工作報酬」,第1項規定每場演出、排練的報酬,若工作次數有調整回到這條單次報價計算;含稅是指拿到的費用若超過起扣點會先預扣稅額,個人所得稅申報時,預扣稅額若超過應繳稅額,就會收到退稅。

榮耀基金會執行長孫瑞君補充,演員通常拿的是執行業務所得中的表演人(9A-70),單次領取酬勞超過2萬元以上(也就是應扣繳稅額超過$2000),將會預扣10%稅額。另外若單次領取酬勞超過2萬元以上,且未於職業工會投保勞健保,也會需要繳交2.11%的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而不同銀行的匯款手續費也可以在合約中約定由哪方負擔。

第2項規定多加一場演出依照原單價支付。第3項說若製作方減少演出場次仍須負擔演員報酬,但實務上有時減少場次是避免虧損擴大,可能比較難執行,合約若有出現可以討論。第4項就提到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因國家避免人民逃漏稅而規定先扣。第6項規定準時給錢,若有規定給付時間,那個時間點就是基準。第7項規定先給報酬,再收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實務上較少看到。

第8項其他報酬列出各種形式提到「以勾選者為準,未勾選者對雙方不生拘束效力」,學員提問勾選該怎麼避免被塗改?魯律師建議可直接從word檔將選項改成黑色方塊表示勾選,或是直接刪掉沒選的條款。

◎ 第六條「結算與給付」,約定支付期限、支付形式選項。

◎ 第七條「費用負擔」,第1項的「應支付方式而衍生的費用」就是前面提到的匯費。第3項規定甲方於非乙方居住地之外縣市工作,須提供住宿;但實務上可能遇到例如乙方住桃園,但在台北工作的情況,可能會有執行障礙,所以通常會寫「若在某縣市以外拍攝,會提供合理食宿」;藝人合約可能規定更細,例如五星級飯店等。

◎ 第八條「保險」,不見得每個項目都會保險,雙方可討論。

◎ 第九條「保密義務」,第1項提到雙方不能對外說明劇碼、雙方合約內容、價金否則違約,但實務上製作方可能須跟投資人報告預算,這時就可把合約規範拉大。

學員詢問「公開」的定義,若是在訊息聊天、podcast,或演出後於個人社群帳號分享是否違約?魯律師解釋在製作音樂劇、舞台劇時,可能只有演員名單、劇照等內容會公開,若演員在podcast分享劇組還沒公開的角色介紹、劇情可能就不行,上節目前可先看rundown跟節目單位確認那些可分享;事前雙方討論清楚即可。

◎ 第十條 「個資法令遵循」,重申個資法的規定。

◎ 第十一條「肖像權歸屬」,製作宣傳照、周邊商品的授權。學員提問這裡沒寫到肖像使用期限、費用,魯律師說如果有討論到可寫在前面的條款。

◎ 第十二條「著作權歸屬」,這份合約的第1項將著作權歸乙方,但實務上通常歸甲方,但會幫乙方署名。第2項提到如果演出完錄成DVD,這個著作是歸甲方的。第3項為演員署名,但實務上通常不會這樣寫,因為不一定能在所有宣傳品、產品中寫完整的乙方本名、別名或藝名,像是end credit標示很容易,但若在DVD封面空間很小就不易標示,可寫「依照業界慣例方式為乙方署名」。

學員提問若有錄影是否能擷取一段影片放自己作品集?魯律師說明可以討論,可加在第十二條或另闢一條,但通常剪哪一段、怎麼播出雙方會討論比較久,因為對製作方來說,若未來這個製作賣出去,可能有一片段不能播,不過文字提到「有演出某作品」比較沒問題。

◎ 第十四條「合約終止、修訂」,第4項提到在不可抗力情況之下演出取消,製作方還是需支付演員費用,這個條款優於民法規定,民法是規定雙方免除給付義務,雙方可再討論。

◎ 第十五條「違約處理」,備註提到輸了不用付對方律師費用。第2項可看出立本合約的人最在意的違約項目是沒有好好演、做甲方不同意的商業販售。

◎ 第十六條「綜合條款」,第1項提到合約修改要書面。第2項提到雙方要誠意互助所有條款。第3項規定以合約作為基準,之前在Line談的就不算了。第4項通知可規定書面通知包含email、通訊軟體。第6項提到附件有效,若與本文衝突,以本文為主。第8項通常是以製作方所在地或拍攝所在地為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以上就是藝創工會表演藝術演出人員合約,是內容比較詳細的合約範本,魯律師說明若拿到的合約與這個版本不一樣也不用緊張,可以先確認在意的地方是否都有寫進去,都可再與製作方溝通,先好好談,之後就算違約也會有空間討論。

給演員的《合約診療室》活動側拍。攝影/張裴書

基本題討論

第一題:如果過去都沒簽約,那雙方關係是什麼?
答:若合作沒簽約,做出來的產品還是表演著作,只是若有問題難以證明,要看雙方感情,可能會有爭議。

第二題:演員合約內容完整嗎?
答:內容是否完整不是看條文或頁數,而是看合約中是否寫到雙方的需求,次要的細節留待雙方另議。

第三題:我在意的工作內容條款,保障是否充足?
答:每一次簽約時狀態、條件、人都不一樣,若要檢視保障是否充足,要考量當下處境,不用每次都簽一樣的,所以也沒有無敵的公版合約。

第四題:工作範疇、演出報酬與支付時程該如何協議?
答:就直接談清楚,讓大家能夠理解即可。

第五題:演出錄影的著作權利歸屬哪一方?
- 「演出」是什麼著作?歸誰?
- 「把演出錄起來」是什麼著作?歸誰?

答:演出是表演著作,歸誰看合約怎麼談,把演出錄起來是視聽著作,歸屬也看合約怎麼規定;大家在意的可能是能不能從錄影得到額外費用,這可跟製作方談,製作方有可能在虧損的狀態,就算現場演出賣完了,但製作成本還是需要靠賣OTT彌補虧損,讓投資人拿回分潤,可能就很難讓演員分潤。

情境練習

若以藝創工會表演藝術演出人員合約,來檢視是否涵蓋前面提到的演員權利發現:

  • 現場演出:可以做
  • 把表演內容錄製成DVD或數位播出:不能做,沒談到需另議
  • 製作海報、文宣、劇照:可以做
  • 製作周邊商品:不太確定

魯律師建議,在簽合約時可以先去盤點合作需要的項目有哪些,把它寫出來,合約本身沒有好壞,每次都好好談,站在對方基礎去想。

Q&A

問題一:如何跟製作方談合約?
答:魯律師建議先想有哪些項目是需要簽約的,你可以提供簽約方什麼,對方可以提供你什麼,心理要先有答案,另外當對方提供合約了,可以看合約是否符合討論架構,都符合了,先看大綱再看細節;實際談判時要先冷靜下來思考自己的需要,不要評判誰對誰錯,說曾經看過哪一版比較好,這是沒有比較基礎的,因為每次簽約條件不一樣,如果心裡面有預設,合約怎麼談都很痛苦,最重要的是要理解製作方在想什麼而出這樣的合約,以及了解自己的權利義務有哪些。

威律法律事務所所長周逸濱律師也為課程做補充,簽合約前的準備是要先累積自己的聲量、實力,一個人的不可取代性越高,談判地位越強。談合約時可以把自己在意的點條列出來,當律師在幫客戶看合約時會先問客戶「這份合約是誰給你的?」,因為合約某程度會偏袒出合約的那方立場。

接著,可以想自己在意什麼,是錢還是credit,或透過這個劇之後有更多曝光、合作機會,把這些寫下來再去對照合約滿足需求的程度,而這些條件也可能隨著年資增長改變;對照完發現需求沒被滿足才會進入跟對方談合約的階段,談合約不是單純表達哪邊沒滿足需求要求對方改,而是要「抓大放小」條件交換,例如製作方說演出費不能增加了,但可以問問看能不能保證演出場次,或有不同組演員替換,讓自己能排多一點場次保底;或是如果要曝光,可以問製作方能不能授權劇照、表演花絮使用、演出片段放作品集、個人社群。

最後談合約最重要的是,不要不好意思開口,與其簽了之後不滿意不開心,負責任的作法應該在事前勇於表達想法,不要管業界情況如何,當然行情製作方會把關,但有談可能就有空間,事前談好事後比較不會有爭議;同時也要設身處地為對方著想,溝通了解製作方想法,一來一往才能教學相長,這次反應演出費低於行情雖然無法改變,但下次製作方可能就會多抓預算。而一切都要事前談好簽約,再迎向正式工作,避免依照默契合作,後續衍生更多問題。

問題二:合約範本第十四條第2項提到「若本合約終止時,雙方應將其所持有之任何對方財產及資料,悉數歸還。」曾遇過某單位轉讓之前在前單位用過的企劃給別人的情況,想請問如果企劃書是電子檔如何「歸還」?
答:企劃若寫得有創意是有著作財產權的,是語文著作,歸還電子檔實務上很難執行,但合約可以寫除了紙本要銷毀,電子檔也不能留任何副本附件等,但舉證、調查比較困難。

問題三:曾經跟人共同創作,後來某一方想把作品改編成別的形式是否牽扯法律問題?
答:這個問題被問過很多次,很多好劇本一開始是很多人共創,但誰享有這個語文著作,在法律上是要真的動筆寫的人,給意見的人沒有,想改編的人會跟大家說他沒有用原本的劇本,是用誰的故事改編,從這個角度提出,好的做法是所有先前碰過劇本的人都先簽約,避免未來有人指控抄襲,若沒辦法談攏,就重新做田調、換故事,盡量降低風險,因為就算最後判決沒抄襲,最傷的還是被懷疑有無抄襲的輿論。

若是演員集體創作,法律上還是以創作者為著作權人,誰寫出來誰算數,如果是排練助理寫的,可以用僱傭合約認定排練助理是員工,或委託外包,把著作權拿回來。大家都事前簽約談好。

問題四:接過小的影視案子,沒有給演員合約,經紀人口頭告知2至3個月會給費用但是等半年以上沒履行,也遇過現場拍攝超時,但沒給費用,求助經紀人也無能為力,為顧全合作只能忍耐,遇到類似情況該怎麼辦?
答:魯律師說可請他提供合約把錢和時間談清楚,若真的沒有合約,Line也可以做證物,同學提到的情況顧全大局,雖然很能理解但無法用法律處理,還是要考慮取捨,只能說有合約有保障。周律師補充Line對話內容如果經雙方同意也可當合約補充協議,在簽約前可先把在意的點列清單用Line請對方回覆確認,但這是避免要求對方簽書面合約怕尷尬的60分作法。

問題五:合作備忘錄跟合約有什麼差別?
答:是一樣的,主要是解釋合約內容,不用拘束標題,有些情況會簽合作意向書,跟合約可能會有取代關係,主約沒簽之前意向書都有效。

問題六:遇過第一份合約演出規定某時段,排練中期製作方改期簽補充協議書,但簽第一份合約時有與窗口達成共識說排練期間表現好會增加演出費,那這時簽第二份時這個共識是否有效?
答:若改簽第二份,這時能回到第一份看是否規定不能變更,若沒有就取代或補充第一份約定。如果想要第一份的條件就在簽第二份這時一併談。

問題七:實際工作時間跟合約內工作期程不同?
答:周律師說這有時只是範本沒改好,以雙方實際談的期程為主。

問題八:拍攝廣告被用Line要求如果違約要賠償,但不是產品代言人只擔任配角,需要負擔這麼大的責任嗎?
答:周律師認為不用理會簽完合約才事後用Line的額外要求,可向對方表示自己不同意,合約沒簽的內容不成立。

問題九:疫情期間取消演出,是否能拿到演出費?
答:周律師回覆這算不可抗力因素,以颱風假為例,雇主不用給薪水,員工也不用出席,因為不可歸責雙方;但若合約有寫到無論如何皆保底、保證演出場次,製作方還是必須給錢。

問題十:劇場人是否適用勞基法?
答:勞工基本上要實質認定,周律師表示理論上有人主張演員是承攬、也有人主張演員是勞工,但演員談判地位差異非常大,條件好的可能比一般勞工更好;在影視工作時律師也會用一些方法讓工作人員跟製作方簽的不是勞動契約,演員有機會被認定是勞工,但還是需依個案認定。

問題十一:若演出作品改製成影視該不該爭取版權費用?
答:周律師認為國內外環境不同,以台灣發展比劇場更前面的電影來說,電影上串流基本上不會額外給演員分潤,可以試著爭取,但現階段比較困難,要串流分潤可能可以改談提高其他活動出席費用。

問題十二:因朋友邀約,沒簽約就拍攝廣告,廣告播出多年沒有續約費用該怎麼辦?
答:周律師分享某藝人的案例,藝人去醫美診所做療程,與診所談好不用費用,但授權寫真照片讓診所使用,診所把照片拿去印製大型看板廣告,藝人看到不高興,法官最後認定是口頭合約,雙方都有贏,診所可以做廣告,也因為沒簽約,沒有授權時間的問題所以不用賠錢,但藝人也可以要求終止授權、下架廣告。

問題十三:透過經紀公司參與政府拍攝,沒簽合約,肖像被持續使用,但拿到的費用很少該如何處理?
答:演員不會直接跟政府簽約,政府是跟承包廣告公司簽約,若政府要拿到著作財產權跟著作人格權,理論上應該讓廠商去執行,如果廠商給演員很少錢又沒有簽肖像權同意書,這時可以跟政府反應廠商沒正式取得肖像權的問題,政府就會跟廠商確認,廠商也會回頭找你。

問題十四:之前被騙將創作著作權合約授權給經紀人,但沒有付費也沒有使用期限該怎麼辦?
答:被騙要在時間內去撤銷合約,否則生米會煮成熟飯。

問題十五:編劇遇到沒取得同意就改編作品的情況該怎麼辦?
答:沒有事先同意就改編基本上是侵權,有訴訟問題,若實際遇到這個情況,第一時間通常會在社群媒體發發牢騷看風向,但這不是建議的做法,可以先找專業人士確認是否真的構成侵權或只是概念近似,如果確認侵權,就可以考慮怎麼多管齊下處理,避免先發聲抱怨但後來發現程度還不構成侵權,自己信譽受到影響。

本次課程就在魯律師與周律師專業、清楚的合約範本解析和實務討論中圓滿結束,活動最後榮耀基金會也分享文策院「文化內容產業法律資源平台」提供的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有需要的學員也可利用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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